2016,营改增知多少?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产品应对
2016-04-16 09:37:00 / 人气 / 评论 0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的原因、背景?
营改增的历程?
营改增的原因
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如折算成增值税,其税率高于18.2%,超出了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
营业税是限制服务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障碍。这个障碍的严重性,我觉得怎样估计都不过分。
如果不是因为营业税,中国不至于沦为制造大国。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许善达
营业税矛盾凸显,发文30余补救——差额纳税
营改增以前,自产设备对外出租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故A公司需要对设备按1000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此外,租赁有形动产在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范围,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两年的营业税=550×5%×2=55万元,共需缴税225万元
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增值税范围,自产货物用于出租也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不存在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一说
那么营改增后A公司的这一业务就只要对2年的租赁费缴纳增值税550×17%×2=187万元(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综合来看,减税38万。
解决营业税重复纳税的最有效的方案是且只能是改营业税为增值税,这从增值税的原理上可以得以体现
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本轮营改增特点:
数量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是前期营改增试点总户数的近1.7倍;
时间紧:只有不到两个月的实际准备时间;
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新增纳税人过去基本没接触过增值税: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
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这个数据是从国家的角度进行的统计,并不代表每一个企业都可能享受到减税,具体能不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让自己企业减负,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数据测算,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降幅措施。
(一)身份
一般纳税人OR小规模纳税人
(二)学习
营改增系列政策文件、补充增值税法及会计核算
(三)税负
税负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考虑降负措施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为主要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简单的说就是工业企业以50万为界限
2、批发零售为主的企业,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营改增企业,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含税金额为515万:500×(1+3%)
试点实施之日以前,为做好纳税人税户确认,确保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纳税人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换算成为年应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年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行为,江苏确定计算其年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为所属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税率
一般纳税人:
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农产品、图书、报刊、杂志、电子出版物、水电气、农用养殖设备等
11%: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5%(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前不属于海关管辖范围,因此无法取得进口专用缴款书,此次营改增,这部分仍由税务机关把控,不由海关管理。因此境外的这类业务应当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完税凭证作为抵扣凭证。
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不动产在建工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原不能抵扣改变用途后可抵扣的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